辦案責任制與職業保障是相輔相成的,二者應當同步貫徹落實。如果只談辦案責任制,不談職業保障,且數量極其有限的主審法官和主任檢察官員額被院長、副院長、庭長,檢察長、副檢察長、科處長們占據,那麼這樣的改革只能是“換湯不換藥”、“新瓶裝舊酒”
  □李勇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為新一輪的司法改革指明瞭方向,其中法官、檢察官的職業化是個重要內容。目前已經在部分省先後進行了兩批試點,從試點的情況看,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和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唱主角,試點效果如何?各省各地情況不一,但是有一個傾向必須引起重視,那就是很多地方為了完成改革試點任務,沒有進行統籌考慮,盲目追趕,將職業化改革變成了“辦案責任制”改革。一方面,主任檢察官、主審法官員額比例太低,遴選、選拔機制尚未建立起來,數量有限的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名額被院長、副院長、庭長和檢察長、副檢察長、科處長基本占據,普通法官和檢察官獲到主審法官和主任檢察官的寥寥無幾。另一方面,設定了主審法官、法官和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的各種義務、責任、懲罰措施,但是對於待遇和保障的規定則含糊其辭,甚至有意迴避,導致嚴重責權失衡。比如,有的地方規定,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比普通法官和檢察官待遇高出基本工資的10%,普通法官、檢察官比司法行政人員高出基本工資的10%,但是這10%也就是200、300元,這與以往的辦案津貼沒有差別,甚至比以往的辦案津貼還低,而且這10%也可能落的“暫不兌現”的局面。
  這樣的改革試點與黨中央頂層設計的初衷還有相當的距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所要求的“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制度”並沒有得到同步推進。辦案責任制與職業保障是相輔相成的,二者應當同步貫徹落實。如果只談辦案責任制,不談職業保障,且數量極其有限的主審法官和主任檢察官員額被院長、副院長、庭長,檢察長、副檢察長、科處長們占據,那麼這樣的改革只能是“換湯不換藥”、“新瓶裝舊酒”。這已經引起廣大法官和檢察官特別是基層法官、檢察官的廣泛憂慮,甚至導致他們對改革前景持悲觀態度,新一輪的改革並沒有抵擋住法官、檢察官的辭職潮。
  法官、檢察官的職業化是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基礎之一。法官、檢察官職業化是指一個具有專門的專業素養、堅定職業信仰和享有一定自主和保障的法官、檢察官隊伍群體。司法的獨特屬性,決定了掌握司法權的人,應當是具有職業素養的精英,決定了司法人員經驗的豐富性和司法隊伍穩定性對於司法公正的重要意義,而職業保障體系是保證法官、檢察官隊伍穩定性的重要支柱,健全的職業保障可以使法官、檢察官無後顧之憂地履行職責,依法獨立、公正、嚴格地執行法律。嚴格的選拔和遴選機制以及強有力的職業保障和職業尊榮感,這是保障司法官堅守良知、善盡職責、維護公正的必要條件。日本學者伊藤榮樹認為,檢察官的身份保障,是保證檢察官獨立性這輛車上的兩個車輪之一。日本檢察廳法第25條規定了檢察官不同於一般公務員的特殊身份保障:檢察官除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外,不得違反其意願而使其失去其官或被停職、減少薪俸數額。根據日本有關法規,檢察官的工資待遇比普通公務員高出30%。20世紀80年代,我國臺灣地區為法官、檢察官提高了比普通公務員高1倍至3倍的工資,並與行政職級相分離。我國臺灣地區司法目前的公正度與當年這一項改革措施不無相關。
  法官、檢察官職業化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統籌佈局、整體規劃。就試點階段而言,辦案責任制和職業保障作為法官、檢察官職業化改革的兩架馬車,不可偏廢。當務之急除了建立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更需要建立健全法官、檢察官遴選、選拔制度,推進分類管理,實行法官、檢察官的法律職務與行政級別剝離,按法官、檢察官等級進行管理,根據其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德才表現等在合理確定比例的基礎上來考核評定法官、檢察官等級,按照法官、檢察官等級享受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以增強職業的吸引力,維護法官、檢察官隊伍的穩定性,促進職業化進程。
  需要註意的是,在推行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提升待遇保障改革試點過程中,需要精細調研,因地制宜。大量的事實表明,中國的改革必須要切合實際,實事求是,因地制宜,“一刀切”的做法從來就沒有成功過,甚至適得其反。實踐中,有的地方如東部發達地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辦案部門人員超負荷工作,如果按照30%的比例確定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員額,那麼院長、副院長、檢察長、副檢察長占據一定名額之後,剩下的寥寥無幾,必然導致辦案人員嚴重不足的局面;有的地方如西部偏遠山區,案件量很少,如果按照30%的比例確定員額,又顯得過剩。同樣,基層院與省、市情況差別也很大,與國外不同的是,中國的法院和檢察院,越是往上級,其人員越多,基層院案件量大、人員相對較少,“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而省、市院不存在這一問題,甚至有的省、市院人員過剩、職數超標,如果都按照30%的比例確定員額顯然是不切實際,只會使基層法官、檢察官的待遇越來越差,超負荷工作越來越嚴重,這與司法改革提升基層司法人員待遇的初衷背道而馳。不容忽視的事實是,85%以上的案件在基層,85%以上司法人員也在基層,改革試點向基層傾斜不是一句空話,而是實實在在的現實需求。
  (原標題:司法官辦案責任與保障應並駕齊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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